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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嗅· 互联网法律评论·· 6 天前精选AI 评分70

美国AI开放权重规制博弈

美国将如何规制AI开放权重?出口管制与第一修正案的博弈

AI 摘要

美国正面临如何规制AI模型权重的问题,其中出口管制与第一修正案存在博弈。开放权重模型在美国迅速普及,但开放越多,政府管控能力越弱。美国可能采用许可制,通过出口管制体系进行监管,但该体系缺乏程序制衡,可能损害AI生态。模型权重可能构成言论

正文 · 中文整理稿

当前正处于规制人工智能模型权重的关键窗口期。 模型权重是让AI能够对话、写代码或生成图像的“结晶化智能”。 在美国,前沿AI实验室传统上将权重保密,在自己服务器上运行模型并通过API出售访问权限。 而开放权重模型的权重对外公开,用户可直接在本地运行,这类模型正在美国迅速普及。 这带来了一个两难:开放权重越多,行业权力集中度越低; 但政府对AI的管控能力也越弱——监管少数实验室远比约束数百万企业和个人“停止运行权重”容易。 随着模型展现更危险的能力,美国的监管者可能被迫对有能力模型的权重发布实施许可制。

出口管制体系是目前唯一现实可用的工具,但它缺乏程序制衡,可能对AI生态、尤其是开放权重提供者造成严重损害。 这凸显出第一修正案的重要性。 模型权重由言论训练而成,也可能生成言论,它们本身或许就是言论。 如果是,美国政府就必须为生产者和使用者提供远高于现状的保护。 基于此,无论权重在法律上是否构成言论,我们都应当“视同言论”加以规制。 一套契合第一修正案边界的监管体系,若权重确属言论则合法; 即便不算,也能为这项新技术筑起防滥用屏障。

美国商务部2026年6月以出口管制许可实质叫停Anthropic两款高性能闭源模型,已显示出“仓促许可模型”的模板。 美国《出口管理条例》下的出口管制体系只需小幅调整,即可被改造为“发布前许可”制度:监管者在权重公开前评估安全性。 虽然条例将“已公开信息”排除在管制外,但工业与安全局可将模型权重从中剔除。 美国出口管制的触角不止于此。 权重租赁、转移至海外子公司、收购交易中的整体出售,均可能纳入许可管理。

此外,“外国直接产品规则”已让商务部得以限制含美国零部件或软件的产品出口,这一逻辑可延伸至用美国算法、芯片或数据训练而成的外国模型权重发布。 动用出口管制存在风险。 许多法官对行政分支扩张解释经济法持怀疑态度。 若法院作出不利判决且说理宽泛,可能动摇整个技术管制体系的根基。 但诉讼风险未必能有效威慑——如果政府在危机后仓促出手,它可能根本无暇顾及数年后才到来的不利判决。 之所以更可能诉诸出口管制,是因为鲜有其他现存成文法能充分支撑对权重的规制。

《国际武器贸易条例》为国防物项设计,通用模型权重虽可列入军品清单,但其“军民两用”属性格格不入; 《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受“伯曼修正案”限制,豁免“信息或信息材料”,而模型权重是否落入该豁免仍是开放问题。 简言之,模型能力可能迫使美国政府建立权重发布许可制,届时它会仓促抓起手边唯一工具:出口管制体系。 若通过出口管制许可模型权重,该制度几乎必然在法庭上遭遇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挑战。 相关分析可分为三个问题:权重本身是否构成言论? 限制是基于内容还是内容中立?

限制以何种方式运作,尤其是是否属于事先限制,若是,是否配备充分的程序保障? 模型权重的言论属性并不清晰。 一种观点认为权重无人能读,故非言论; 另一种观点指出权重编码了编辑判断,可援引“代码即言论”先例。 法院尚未定论。 基于“合宪性回避”原则,美国法院很可能先处理后两个问题,仅当分析显示“若权重是言论则制度违宪”时才去判定其言论地位。 以模型能力触发的监管可能被认为基于内容,因为它涉及模型“表达什么”; 而以训练算力等客观标准触发的,更可能被视为内容中立。

要求政府事前批准的许可机制属于“事先限制”,这是最不受欢迎的言论管制形式,必须配备程序护栏。 当限制基于内容时,须有决定期限、逾期视为准许、可迅速司法审查且政府承担举证责任。 当限制内容中立时,程序要求稍松,但仍须有决定期限和司法审查机会。 美国若以出口管制体系许可模型权重,无论法律还是政策层面都问题重重。 若权重是言论,缺乏程序保障将使制度法律根基腐烂:内容中立性或许能过关,但仍极可能作为违宪的事先限制被推翻。 出口管制确实可通过客观标准实现内容中立——例如按算力阈值覆盖模型。 中等强度审查政府较易通过。

但如果管制基于“模型能告诉用户什么”来评估,则可能落入严格审查,政府胜算骤降。 真正致命的是出口管制作为事先限制普遍缺乏程序保障:既无法定决定期限,也无实质司法审查权。 唯一名义期限恰恰暴露问题——申请须于90天内“处理或呈交总统”,但一旦呈交便无后续期限。 这正是第九巡回法院在“代码即言论”案中谴责的漏洞。 若权重是言论,程序缺位足以让制度崩塌。 即便中等强度审查,出口管制也连内容中立许可所需的基本护栏——客观覆盖标准和可强制执行的时限——都不具备。

若出口管制的事先限制被认定违宪,工业与安全局可转而要求“事后通知”,但这近乎空转——权重一旦发布便难以回收。 判决若认定出口管制违宪,可能整个体系实效归零。 总之,若用出口管制许可开放权重发布,其合法性高度取决于“权重是否为言论”。 这是危险地带。 败诉会让政府短期内完全丧失规制能力,也可能浇灭美国国会建立合宪制度的动力。 胜诉则更糟:形式上美国政府只拿到了许可权,但第一修正案护栏本是防范公权滥用的自由价值支柱,对AI这种兼具巨大潜能与风险的新兴技术,缺了这些护栏令人忧惧。

即便合法的出口管制,也会在无公开标准、无说明理由、无司法审查的情况下迅速施加限制。 美国政府未必滥用,但在监管呼声高涨、最优尺度不明的当下,滥用并非不可能。 引入第一修正案逻辑可同时化解这两类困境。 遵循其原则,能在权重确属言论时降低法律风险,也为监管权套上护栏:美国政府须更透明、限期作出决定、为被拒开发者提供司法救济。 一种方案是把护栏写入出口管制本身:设定否决决定的日落条款、书面标准、内部申诉期限,堵住“呈交总统”的漏洞。

但美国《出口管制改革法》将出口管制职能排除于《行政程序法》的规则制定与司法审查条款之外,这意味着即便工业与安全局违背自设护栏,也难有司法可诉后果。 自设护栏值得欢迎,但结构性缺陷使其不够。 替代方案是由美国国会立法建立许可制度基础设施。 覆盖范围须内容中立,并嵌入程序护栏:开发者提交发布前通知,审查机构须按期决定,逾期未决则自动发证。 关键是可司法审查——整套制度受《行政程序法》约束。 许可被拒,政府须在规定期限内向联邦法院起诉并承担举证责任; 须加快排期、迅速裁判;

须公布经删节的决定理由,否决决定若无新事实即到期失效。 此类制度法律立足更稳,程序护栏超出内容中立制度的最低要求。 更重要的是,它既能回应监管呼声,又轻到足以削减有害效应。 然而最明显的障碍在于,任何真正有效的许可制度都需要解决来自太平洋另一端的模型权重问题。 更深层的质疑是对“许可模式”本身的怀疑——对AI这种极易传播的技术,许可或许太脆弱; 更好的机制需要时间发展。 最后是现实性问题:国会是否有动力新建权限? 可能没有,于是出口管制仍是快速规制的最可能工具。

但这些反对只针对“监管载体”,不撼动“契合第一修正案”的精神。 认识到这一点,即便工业与安全局许可权重,也至少应在职权范围内采纳较温和的第一修正案护栏。 美国将如何规制AI模型权重,是这个时代最重要的问题之一。 但随手可得的许可工具——出口管制体系——存在重大的法律与实践陷阱。 这些陷阱唯有通过遵循第一修正案原则方能化解。 明智的做法是,至少把这些原则嵌入可能施加于权重的出口管制中; 而更明智的是,把它们织入尚未诞生的下一代AI监管制度。

来源:虎嗅 · huxi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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